松潘县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章程
日期:2014-05-23
松潘县工会
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以下简称律师团)的宗旨是:提高工会的维权效能,通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切实保障职工特别是职工中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其主要职责是,面向全县,为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特困职工和群体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模范、因依法履行职责而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工会干部及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律师团接受州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的业务指导,并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 在松潘县范围内,因经济困难的职工和工会组织需代理下列事项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
2、申请认定工伤的有关辅助工作;
3、法律咨询;
4、其他认为确需援助的案件。
本条所称职工经济困难的标准以本县人民政府所确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掌握。
第五条 律师团的组成人员包括:
(一)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律师团成员由县总工会聘任,任期三年。
律师团下设秘书处,地点设在县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第六条 律师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理参加诉讼及仲裁活动;
(二)参与普法性质的职工法律咨询活动;
(三)接受县总工会指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四)受援当事人不遵守法律规定、不给予必要合作的, 经县总工会核实批准,有权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五)享受有关补助和工会组织奖励。
第七条 律师团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完成委托的法律服务工作;
(三)办案中应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和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四)办理及办结的案件需见诸新闻媒体报道的,须经县总工会书面同意。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向县总工会提出,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三)有关单位或组织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四)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本章程经律师团成员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