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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4-06-20

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

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

  (1984年5月3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工会民主生活和民主制度,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工会章程》,特将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代表名额

  1、各级地方总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比例规定为:

  会员在5万人以下者代表为100至200人;

  会员在5万至30万者代表为200至350人;

  会员在30万至70万者代表为300至450人;

  会在在70万至200万者代表为400至600人;

  会员在100万至400万者代表为600百至1000人;

  会员在200万至400万者代表为600至1000人。

  会员在400万以上者代表为800至1200人。

  2、工会基层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由基层工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一定的先进性。代表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占半数左右,妇女、知识分子和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总工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少数民族的代表应占较大比较。 

 

  二、委员、候补委员名额

  1、各级地方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不含候补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比例规定为:

  会员在5万人以下者委员会委员11至21人;

  会员在5万至30万人者委员会委员21至35人;

  会员在30万至70万人者委员会委员35至49人;

  会员在70万至100万人者委员会委员49至61人;

  会员在100万至200万人者委员会委员61至85人;

  会员在200万至400万人者委员会委员85至101人;

  2、各级地方工会在选举委员会的委员的同时,选举候补委员。候补委员的名额按正式委员名额的20%至30%确定。

  3、工会基层委员会下设候补委员,正式委员名额定为:

  会员在1000人以下者委员7至15人;

  会员在1000至5000人者委员11至21人;

  会员在3000人至10000人者委员21至29人;

  会员在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4、各级地方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中,工会工作者应占60%左右。先进人物、有专业知识的各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其中,妇女、少数民族应占适当比例。自治地方工会委员会中的委员、候补委员中,少数民族应占相当比例。

 

  三、常务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名额

  1、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和职工在10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工会常务委员会设委员9至15人,主席1人,副主席2至4人最多不超过6人。

  2、省辖市、地辖市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设7至13人,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

  3、县(旗、镇)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9人(职工人数少的县也可以不设常务委员会),主席1人,副主席1人,工业特别集中的县工会可设副主席1人。

  4、基层工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委人数可设7至13人,副主席可设2至3人。

  5、各级工会委员会正、副主席的人数不得超过常务委员会人数的1/2。

 

  四、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

  1、各级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名额,最低不少于3人,最高不超过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的20%左右

  2、不设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五、代表资格审查

  1、各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各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各级工会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这项工作。

  2、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名额,由工会委员会确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3、各级工会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资格无效。

  4、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

 

  六、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产生和任务

  1、大会主席团由代表团或代表小组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3、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原则,有关会议的重大问题,经主 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4、主席团的任务主要是:

  ①按照大会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

  ②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③组织代表讨论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和本届工会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主持选举;

  ④组织代表讨论大会的决议。

  5、会员人数不多的基层工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不设主席团,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持会议和主持选举。

 

  七、选举的原则和方法

  1、工会代表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2、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留会籍者,不参加选举。非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产生,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自下而上地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必须经过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方为有效,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

  4、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的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而另选他人的权利。

  5、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范围进行选举,获得超过选举范围人数的半数以上选标方能当选。

  6、代表、委员、候补委员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当选的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排列。得票相同的,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7、委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从委员中增补常委或主席、副主席,一般要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不是委员的要先增选为委员。

 

  八、报批手续

  1、召开代表大会以前,应向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代表选举情况。初步酝酿的下届委员会、常委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名额及其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和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预备名单,必须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同意后,方可召开代表大会。

  2、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委员会上选出的常委、主席、副主席和经费检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审批,选举结果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应以选举结果为准。

  

九、各级产业工会的组织和选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